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对垂直管理部门执法工作监督暂行办法
(2005年11月10日呼伦贝尔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直管理部门,是指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由上级主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和部分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保护、支持垂直管理部门的正常执法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垂直管理部门执法工作实施监督,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第五条 垂直管理部门要依法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公正、规范、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为发展地方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发挥职能作用。
第二章 监督的内容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垂直管理部门执法工作的监督,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习、掌握宪法和法律、法规情况;
(二)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的法律意识以及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四)执行收支“两条线”等有关规定,防止以权谋取单位及个人不当利益情况;
(五)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
(六)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七)为发展地方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等相关服务工作情况;
(八)依法应由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对垂直管理部门执法工作进行监督,通过下列方式实施:
(一)听取审议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二)听取有关工作的专题汇报;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四)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针对某个部门或某项工作开展视察、检查和调查活动;
(五)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
(六)垂直管理部门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年度依法行政情况;
(七)对事关全局、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进行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章 监督的程序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某项工作听取和审议垂直管理部门的报告。
(一)报告的题目、内容和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拟定;
(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报告工作的垂直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准备,并按规定时间将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就报告的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四)垂直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工作,听取审议意见并负责解答提出的有关问题;
(五)根据报告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者将审议意见以书面形式交报告部门和单位;
(六)对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垂直管理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垂直管理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一)执法检查的内容、时间、方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二)执法检查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单独进行,也可以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三)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宪、违法行为,按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将执法检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垂直管理部门进行视察。
(一)视察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二)视察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三)视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视察小组或者视察团进行;
(四)被视察的垂直管理部门应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视察结束后,应将视察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一)调查委员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
(二)调查委员会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三)有关垂直管理部门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调查,并向调查委员会如实提供情况;
(四)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就所调查的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五)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该特定问题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评议有关垂直管理部门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
(一)评议的对象、内容、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并通知被评议的部门;
(二)参加评议的人员必须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评议前要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代表及其有关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将调查、听取的意见进行综合后通报被评议的部门,使其作好接受评议的准备;
(五)评议应以评议人员与被评议人员直接对话的评议会议形式进行,被评议部门的负责人应出席评议会议,当面听取评议意见;
(六)被评议部门对评议意见,应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整改工作报告;
(七)评议结束后,应将评议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垂直管理部门提出质询案。
(一)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二)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委会会议。
(三)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表示不满意,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质询的问题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就垂直管理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者重大案件,提出建议。
垂直管理部门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五章 监督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要视其情节和后果,向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通报情况,提出建议,限期整改;或向垂直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或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自治区人大依法予以监督。
第十六条 对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垂直管理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工作政绩,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奖励或表彰。
第十七条 对垂直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违法行为的监督,适用《365bet官网是什么个案监督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垂直管理部门如违反本办法,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